(2016)苏1281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林支存与冀昌华、邹玉高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2448号本院2016年3月31日对原告林支存诉被告冀昌华、邹玉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4页倒数3行改为“案件受理费10800元,鉴定费5560元,合计16360元,由原告承担4908元,被告邹玉高承担11452元。本判决生效后,原告应向法院缴纳诉讼费3240元,被告邹玉高应向法院缴纳诉讼费7560元;鉴定费被告邹玉高应承担3892元原告已垫交,被告于上送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审 判 长 张国华人民陪审员 陶书生人民陪审员 赵红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