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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6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朴泰根与崔风鹤、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第一村民小组、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泰根,崔凤鹤,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第一村民小组,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238号原告:朴泰根,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委托代理人:黄根,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永浩,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凤鹤,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寿永,组长。第三人: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朴成龙,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泰根与被告崔凤鹤、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第一村民小组,第三人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需等待另一案件的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