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郑萍与黄明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萍,黄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郑萍,女,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执行委托代理人邱思东(系申请执行人郑萍公公),1960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黄明月,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郑萍与被执行人黄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并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榕民终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萍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明月有座落在闽侯县单元(含附属间),该房屋于2016年5月3日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该案可以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 曾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