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胜利、汪会玲、张思琦与刘强、刘满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汪会玲,张思琦,刘强,刘满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409号原告张胜利,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汪会玲,女,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思琦,女,201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被告刘强,男,199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满军,男,约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利、汪会玲、张思琦与被告刘强、刘满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利、汪会玲、张思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利、汪会玲、张思琦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利、汪会玲、张思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张胜利、汪会玲、张思琦负担。审 判 长 陈双红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