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希武与杜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武,杜玉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661号原告:赵希武,住四平市。被告:杜玉环,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希武与被告杜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希武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玉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希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武对被告杜玉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赵希武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宋顺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玉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