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马海龙与高彦龙、高增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彦龙,高增科,马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彦龙。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增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龙,农民。上诉人高彦龙、高增科因与被上诉人马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彦龙、高增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彦龙、高增科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元,由上诉人高彦龙、高增科负担。本裁���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