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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马海龙与高彦龙、高增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彦龙,高增科,马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彦龙。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增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龙,农民。上诉人高彦龙、高增科因与被上诉人马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彦龙、高增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彦龙、高增科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元,由上诉人高彦龙、高增科负担。本裁���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