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1516汪诗扣与吉加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诗扣,吉加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516号原告:汪诗扣,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泥,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加年,男,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原告汪诗扣与被告吉加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汪诗扣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诗扣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汪诗扣负担。审 判 长 朱远军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