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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昌记摩托车配件店与叶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昌记摩托车配件店,叶国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2087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昌记摩托车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华侨新村****座***号铺。经营者:欧少崧,女,汉族,1958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叶国顺,男,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昌记摩托车配件店与被告叶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欧少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国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79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3日至10月20日期间,被告叶国顺向原告购买摩托车配件,货款共17938元,至今未付。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被告的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昌记摩托车配件店》对账单两份,证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7938元。被告在诉讼中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或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昌记摩托车配件店与被告叶国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关系依法受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7938元,但未能及时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其支付尚欠的货款17938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国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国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昌记摩托车配件店支付货款179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45元,由被告叶国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卫东审 判 员  麦景桃代理审判员  陆兰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颖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