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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汪卫英与程洪生、程兆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卫英,程洪生,程兆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民初1688号原告:汪卫英,教师。被告:程洪生。被告:程兆豹,教师,高中教师。原告汪卫英与被告程洪生、程兆豹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卫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洪生、程兆豹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卫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洪生、程兆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年利率6%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程洪生、程兆豹相识,程洪生称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5月5日立据向我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口头约定月息2%且利息支付至2015年11月。另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因两被告一直下落不明,故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程洪生、程兆豹均未提交辩论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被告程洪生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出具:“今借到汪卫英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条一张,同时原告支付了100,000现金。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出具借款100,000元借条一张,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对被告程洪生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被告未按约还款,显属无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然对借款利息未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按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程洪生、程兆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卫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程洪生、程兆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翠萍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邓 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