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河北优尔玛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国,河北优尔玛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台孔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2257号原告孙建国,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被告河北优尔玛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与拥军街路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古晓光。被告邢台市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西路三超商务楼3号楼。法定代表人古晓光。被告邢台孔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万成新天地五楼。法定代表人古晓光。原告孙建国诉被告河北优尔玛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台孔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国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台市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国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国撤回对被告邢台市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徐文涛审判员 赵立东审判员 刘珊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