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段忠云、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忠云,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1刑初32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忠云,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辩护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8月10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由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因被告人王某有病凤台县看守所拒收,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牟家兰,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忠云、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忠云、王某及其辩护人孙方桃、牟家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5月份,被告人段忠云、王某多次乘坐出租车来到凤台县,在凤台县古城菜市周边以及城关镇中山街附近,一人以被害人骑车碰���其为由分散被害人注意力,另外一人趁机实施扒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17日8时许,曾庆云骑电瓶车在凤台县城关镇古城菜市场买菜时,被告人段忠云以曾庆云骑的电瓶车碰到其脚为由,分散曾庆云的注意力,被告人王某趁机将曾庆云手提包内的一个钱包盗走,包内现金2000余元。2、2016年4月26日8时许,谢庆丽骑电动车行驶到凤台县城关镇金盛浴池路口时,被告人段忠云以谢庆丽骑车撞到其腿为由,分散谢庆丽的注意力,被告人王某趁机将谢庆丽手腕上的钱包拉开,盗窃现金4500余元。3、2016年4月28日9时许,龚树影推着自行车驮着购买的货物,在经过凤台县祥泰超市二部门前的斑马线时,被告人段忠云以龚树影的自行车碰到其腿为由,分散龚树影的注意力,被告人王某趁机将龚树影挂在手臂上的��包拉开,盗窃包内金立牌手机一部(无法估价),现金二十余元。4、2016年4月28日10时许,胡庆丽骑电瓶车在凤台县城关镇古城菜市中段买菜时,被告人段忠云以胡庆丽的电瓶车碰到其腿为由,分散胡庆丽的注意力,被告人王某趁机将胡庆丽挂在左手臂上的钱包打开,盗窃包内现金3000元。5、2016年5月12日7时许,马瑞推着自行车到凤台县城关镇古城菜市买菜,经过幸福小吃街南侧的巷道时,被告人段忠云以马瑞的自行车碰到其腿为由,分散马瑞的注意力,被告人王某趁机将马瑞挂在自行车车把上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包内现金200余元以及价值35元的凤台县祥泰商场购物卡一张。6、2016年4月22日9时许,郝爱琴驾驶电瓶车经过凤台县城关镇中山街时,被告人段忠云以郝爱琴的电瓶��碰到其腿为由,分散郝爱琴的注意力,被告人王某趁机将郝爱琴的钱包盗走,包内现金100余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失主曾庆云、谢庆丽、龚树影、胡庆丽、马瑞、郝爱琴的证言;2、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段忠云、王某的供述;4、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5、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忠云、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价值9855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段忠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段忠云、王某依法惩处。被告人段忠云、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段忠云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段忠云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失主损失,得到失主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王某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失主损失,得到失主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17日8时许,曾庆云骑电瓶车在凤台县城关镇古城菜市场买菜时,被告人段忠云以曾庆云骑的电瓶车碰到其脚为由,分散曾庆云的注意力,被告人王某趁机将曾庆云手提包内的一个钱包盗走,包内现金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段忠云、王某亲属已退赔失主曾庆云现金2000元,曾庆云对被告人段忠云、王某表示谅解。2、2016年4月26日8时许,谢庆丽骑电动车行驶到凤台县城关镇金盛浴池路口时,被告人段忠云以谢庆丽骑车撞到其腿为由,分散谢庆丽的注意力,被告人王某趁机将谢庆丽手腕上的钱包拉开,盗窃现金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段忠云、王某亲属已退赔失主谢庆丽现金4500元,谢庆丽对被告人段忠云、王某表示谅解。3、2016年4月28日9时许,龚树影推着自行车驮着购买的货物,在经过凤台县祥泰超市二部门前的斑马线时,被告人段忠云以龚树影的自行车碰到其腿为由,分散龚树影的注意力,被告人王某趁机将龚树影挂在手臂上的钱包拉开,盗窃包内金立牌手机一部(无法估价),现金二十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段忠云、王某亲属已退赔失主龚树影现金700元,龚树影对被告人段忠云、王某表��谅解。4、2016年4月28日10时许,胡庆丽骑电瓶车在凤台县城关镇古城菜市中段买菜时,被告人段忠云以胡庆丽的电瓶车碰到其腿为由,分散胡庆丽的注意力,被告人王某趁机将胡庆丽挂在左手臂上的钱包打开,盗窃包内现金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段忠云、王某亲属已退赔失主胡庆丽现金3000元,胡庆丽对被告人段忠云、王某表示谅解。5、2016年5月12日7时许,马瑞推着自行车到凤台县城关镇古城菜市买菜,经过幸福小吃街南侧的巷道时,被告人段忠云以马瑞的自行车碰到其腿为由,分散马瑞的注意力,被告人王某趁机将马瑞挂在自行车车把上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包内现金200余元以及价值35元的凤台县祥泰商场购物卡一张。案发后,被告人段忠云、王某亲属已退赔失主马瑞现金235元,马瑞对被告人段忠云、王���表示谅解。6、2016年4月22日9时许,郝爱琴驾驶电瓶车经过凤台县城关镇中山街时,被告人段忠云以郝爱琴的电瓶车碰到其腿为由,分散郝爱琴的注意力,被告人王某趁机将郝爱琴的钱包盗走,包内现金100元。案发后,被告人段忠云、王某亲属已退赔失主郝爱琴现金235元,郝爱琴对被告人段忠云、王某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段忠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9月2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忠云、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曾庆云、谢庆丽、龚树影、胡庆丽、马瑞、郝爱琴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辨认笔录,凤台县公��局关于被告人段忠云、王某归案情况说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人民法院(2012)田刑初字第00400号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忠云、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价值9855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忠云、王某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失主损失,得到失主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忠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段忠云、王某的辩护人均辩护提出,二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失主损失,得到失主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对被告人段忠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忠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永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 政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