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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白海丽申请执行白世和、烟正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xx,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277号申请执行人白xx,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镰刀湾乡段先则政村段先则村村民,住安塞县马家沟。被执行人白xx,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统计局干部,住安塞县马家沟3号楼1单元301室。被申请人烟xx,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党校职工,住安塞县马家沟*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白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4民初66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审判员杨新平、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白xx、烟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xx、烟xx履行(2016)陕0624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白xx称与被执行人白xx、烟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白xx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白xx、烟xx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