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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7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耿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7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河北省省军区23号院管理处职工。委托代理人韩拥政,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上诉人耿某因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2016)冀0102民初3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5年6月相识,于××××年××月××日在石家庄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女杨再冉,现已成年。双方在2012年1月5日签订有《夫妻财产约定书》,将相关财产及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28号11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另,原告查知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她人非法同居并于××××年××月生育一子。鉴于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分居多年,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依法承担。原审认为,经查,原告曾于2016年4月6日在本院起诉被告离婚,后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诉,现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某的起诉。之后,耿某不服上诉,理由:新情况、新理由不应当理解为新的情况、新的理由,现在上诉人有新的证据,在撤诉后六个月内重新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所持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也不属于新情况和新理由的范畴,故原审法院认为: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诉,现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瑞江审判员  孟志刚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利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