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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刑更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李沛麟犯抢劫罪、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沛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2265号罪犯李沛麟,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滨塘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沛麟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819元,并对民事赔偿人民币563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先后被减刑2次,共计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9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于9月7日至9月11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李沛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6年上半年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1次,单项奖励1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李沛麟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沛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6年上半年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沛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沛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不变,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819元,并对民事赔偿人民币563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变。(刑期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玲审 判 员 郭 宇代理审判员 郭 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仝伟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