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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冷贵富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贵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7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贵富。曾因吸毒,于2010年7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4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余建飞,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贵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益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贵富及辩护人余建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日晚,被告人冷贵富与被害人曹某等人一起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下社村×××××号出租房×楼喝酒,期间被告人冷贵富与被害人曹某因一句玩笑话发生口角,继而两人互殴,后被告人冷贵富持菜刀砍伤曹某左手拇指。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左手拇指掌指关节水平离断伤,已经残端包埋术,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冷贵富主要损伤为面部两处创疤(分别长2.0cm、3.0cm),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6年4月7日,被告人冷贵富赔偿被害人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冷贵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冷贵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菜刀一把,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贵富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冷贵富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能自首,已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冷贵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