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执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隋晓静、青岛品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晓静,青岛品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字第1810号申请执行人隋晓静,女,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青岛品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878383383。法定代表人刘春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隋晓静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6〕第105号裁决书。经审查,被执行人青岛品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5月19日就该裁决书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据以执行的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隋晓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同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