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洪雅县人民法院与李科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3执315号移送机关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科,男,汉族,住洪雅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3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被执行人李科罚金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科自动将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2000元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3执3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