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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宋永国与郭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国,郭风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758号原告宋永国,男。被告郭风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国诉被告郭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永国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庆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