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宋永国与郭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国,郭风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758号原告宋永国,男。被告郭风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国诉被告郭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永国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庆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