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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太平庄信用社诉被告孟庆新、王丽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太平庄信用社,孟庆新,王丽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638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太平庄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太平庄乡本街。负责人边文华。委托代理人王志慧。被告孟庆新。被告王丽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太平庄信用社诉被告孟庆新、王丽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太平庄信用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太平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房孝林审 判 员  陈 光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