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太平庄信用社诉被告孟庆新、王丽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太平庄信用社,孟庆新,王丽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638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太平庄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太平庄乡本街。负责人边文华。委托代理人王志慧。被告孟庆新。被告王丽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太平庄信用社诉被告孟庆新、王丽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太平庄信用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太平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房孝林审 判 员 陈 光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