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美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4871号原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88号南通国际贸易中心1121室。法定代表人:施雨,执行董事长。被告:邵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