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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兰田与苗宝生、李桂荣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田,苗宝生,李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杨兰田,男,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苗宝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桂荣,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案由仲裁纠纷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仲裁字(2015)第331号仲裁裁定书过程中,因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仲裁字(2015)第331号仲裁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