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綦德庆、徐连华诉被告候存君、讷河市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某某,徐连华,候存君,讷河市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322号原告:綦某某,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电信*号楼*单元***室。原告:徐连华,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电信*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黑龙江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存君,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南街二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继才,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讷河市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华艺小区。法定代表人:王贵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耀忠,讷河市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国兴,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綦德庆、徐连华诉被告候存君、讷河市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綦德庆、徐连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綦德庆、徐连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德庆、徐连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綦德庆、徐连华负担。审 判 长 李丽红人民陪审员 杜 凤人民陪审员 李国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金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