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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9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林秀云与潘灵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云,潘灵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9206号原告:林秀云。被告:潘灵新。原告林秀云为与被告潘灵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潘灵新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9日,被告潘灵新向原告林秀云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按月利率1.2%的标准已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9日止,但借款本金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灵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秀云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潘灵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乐思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