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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初2729号原告:朱某,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刘某,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已与被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属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峰代理审判员  钟宇文人民陪审员  张远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送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