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2民破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秀琼申请重庆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秀琼,重庆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破8号申请人:刘秀琼,女,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重庆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天龙支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225-8。法定代表人:袁必忠。申请人刘秀琼申请被申请人重庆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本院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前,申请人刘秀琼自愿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秀琼自愿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秀琼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刘 杰代理审判员 刘 磊代理审判员 赵金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