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子林、宋宪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林,宋宪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李子林,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宋宪保,男,汉族,1959年5月10日出生,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33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子林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3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贾亚审 判 长 贾亚杰代理审判员 连学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