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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4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泽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泽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初14209号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9098XA。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莲,该公司员工。被告:文泽勇,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福公司)诉被告文泽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莲,被告文泽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福公司诉称:2012年9月1日,原告东福公司与被告物业所在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服务的收费标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拖欠物业管理费至今,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现起诉来院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间的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等共计39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文泽勇辩称,其对原告主张的物业服务关系以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其陈述原告主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因原告怠于行使其债权,已逾诉讼时效,依法不应获得支持。愿意支付未逾诉讼时效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系重庆市九龙坡区和坤和家园小区2幢20-2号的业主。2012年8月30日,原告东福公司与被告物业所在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和坤和家园小区物业委托给原告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行物业管理。另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月缴纳,业主应于每月10日前履行缴纳义务。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海兰云天公司向法院诉请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债权已逾诉讼时效,依法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原告海兰云天公司对此不予以认可,并出示催收照片及函件及邮件回执予以证明,证明原告对被告事实上进行过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催收。被告否认收到过原告邮寄的催费通知。经庭审查明,该邮件回执均没有被告的签收署名。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坤和家园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文泽勇承认原告东福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物业服务关系以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事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原告提交的物管费催收照片和邮件回执上没有被告的签收,故,对原告陈述诉讼中断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和坤和家园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月缴纳,业主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本月物业服务费。是故,原告东福公司在被告没有按约定的时间缴纳物管费用,应当知道其对被告的物业管理费用债权受到了侵害,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审查,原告不能证明其就该债权对被告进行了主张。根据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对被告主张的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已逾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就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债权已逾诉讼时效的抗辩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公摊费,共计2455.44元(1.1元/平方米/月×87.1平方米×24个月+6.5元/月×24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文泽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公摊费共计2455.44元;二、驳回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元,由被告文泽勇负担1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