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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晓辉与被执行人樊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辉,樊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段晓辉,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樊永军,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段晓辉与樊永军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永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樊永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段晓辉借款本金5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33元、执行费8300元。执行中,将被执行人樊永军的工资收入已冻结。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便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