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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谷建国与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建国,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384-1号申请执行人谷建国,个体户。被执行人宋波,曾用名马波,郴州市××建筑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谷建国与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宋波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郴苏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