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谷建国与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建国,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384-1号申请执行人谷建国,个体户。被执行人宋波,曾用名马波,郴州市××建筑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谷建国与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宋波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郴苏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