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安平与王景南、王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平,王景南,王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5民初2475号原告:张安平,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王景南,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王德平,男,1958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原告张安平与被告王景南、王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安平到庭参���诉讼,被告王景南、王德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安平诉称,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03年7月2日二被告因资金紧张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并承诺很快就偿还;2005年1月21日,被告王德平又从原告处借款61700元用于建房,上述两笔借款被告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款50000元,被告王德平偿还61700元共计111700元,并要求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景南未提供答辩意见。被告王德平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2日,被告王景南、王德平从原告张安平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写下借据一张,被告王景南、王德平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字。2005年1月21日,被告王德平因盖房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1700元,被告王德平在欠条上签字。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二被告均未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证人李树存的证人证言、借据、欠条等可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景南、王德平从原告张安平处借款,并为原告写下借据及欠条,二被告理应依约及时、足额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景南、王德平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要求被告王德平返还借款本金61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景南、王德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安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二、限被告王德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安平借款��金人民币61700元。如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王景南负担800元、被告王德平负担99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限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长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