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蚌埠市禹会区颂泰办公家具经销处与安徽名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禹会区颂泰办公家具经销处,安徽名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872号原告:蚌埠市禹会区颂泰办公家具经销处,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营者:罗俭华,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名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RWYCXR。原告蚌埠市禹会区颂泰办公家具经销处与被告安徽名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蚌埠市禹会区颂泰办公家具经销处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禹会区颂泰办公家具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