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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6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登全与重庆乾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乾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登全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民终6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乾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登全。委托代理人:秦永琴,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乾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乾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登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5)璧法民初字第05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乾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斌,被上诉人朱登全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永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乾钢公司上诉请求:1、对朱登全停工留薪期工资改判按朱登全本人工资标准计算;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改判主张90%;3、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朱登全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按行业平均工资作为朱登全的工资标准依据不足,应以工资表记载的平均工资1538.6元作为朱登全的工资标准;2、从一审判决记载的朱登全身份证号码表明,朱登全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年满50岁,应按90%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朱登全二审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登全向一审法院请求:一、请求判令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工伤的保险待遇包括:1、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4252元/月×15个月=637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月×8个月=4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天×32元/天=1344元、护理费42天×100元/天=4200元、交通费2500元。工伤基金不能支付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差额(因参保不足的差额由被告补足赔偿1500元/月×13个月=19500元)。共计139324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朱登全系被告乾钢公司员工,2013年3月1日,原告朱登全与被告乾钢公司签订了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工种为下料工。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被告乾钢公司为原告朱登全参加了工伤保险。2013年7月15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朱登全在车间从事下料工作时,由于下料使用的刀具破裂,导致右眼被铁屑击伤,先到璧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再到重庆大坪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球内异物;右下睑挫裂伤。2013年8月1日,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璧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97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朱登全在2013年7月15日受伤为工伤,工伤部位为右眼球、右下睑。2015年5月7日,重庆市璧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璧劳初鉴字(2015)91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原告朱登全鉴定结论为伤残柒级,无护理依赖。2015年6月23日,朱登全作为申请人以重庆乾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诉到重庆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1、裁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2、裁决给付因工受伤的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4000元/月×13个月=52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252元/月×8个月=3401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252元/月×15个月=637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月×8个月=4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42天×32元/天=1344元、护理费42天×100元/天=4200元、交通费2500元,共计205840元。重庆市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璧劳人仲案字(2015)第862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朱登全遂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如诉请求事项。另查明,朱登全借款金额为:由段正友代为借款用于住院治疗2013年7月15日8000元、2013年7月16日5000元,后退回3735元,共计9265元;由朱登全之子朱伦于2013年7月15日借款1000元;由朱登全之妻蒋光素于2013年8月20日借款1000元;由朱登全于2013年7月25日借款1000元、2013年8月9日借款13000元、2013年8月13日借款10000元、2013年9月2日借款3000元、2013年10月12日借款1000元、2013年11月11日借款500元、2013年11月15日借款366元、2013年11月15日借款1000元、2013年12月13日借款5000元、2013年12月10日借款1000元、2014年1月7日借款1000元、2014年1月19日借款1000元、2014年2月25日借款1000元、2014年3月10日借款500元、2014年3月25日借款1000元、2014年4月29日借款1700元、2014年5月5日借款500元、2014年5月27日借款700元、2014年6月17日借款500元、2014年6月19日借款1500元、2014年6月23日借款3000元、2014年6月28日借款500元、2014年7月7日借款1000元、2014年7月28日借款800元、2014年8月9日借款1000元、2014年8月25日借款700元、2014年11月2日借款500元、2014年11月13日借款2500元、2014年11月8日借款3500元、2014年12月2日借款1000元、2015年1月6日借款1000元、2015年1月23日借款2000元、2015年2月9日借款1000元、2015年3月26日借款200元、2015年3月27日借款500元、2015年4月17日借款500元、2015年5月18日借款300元,合计76531元。原告朱登全受伤后,于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24日住院治疗9天花费9265.02元,于2013年8月7日至2013年8月17日住院治疗10天花费22713.69元,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3年12月28日住院治疗14天花费13707.14元,于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6月28日住院治疗5天花费7417.65元,于201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7日住院治疗3天花费1847.07元,于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2月2日住院治疗2天花费1260.37元,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在璧山县人民医院门诊费用为156+8+345=509元,2013年7月15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在大坪医院门诊费用为7497.67元,2015年1月26日在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门诊费用为32.6元,费用合计64250.21元,原告朱登全受伤后共住院治疗43天。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朱登全2013年7月15日受伤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重庆乾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伤残等级柒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原告朱登全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乾钢公司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原告朱登全工伤柒级伤残相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乾钢公司为原告朱登全参加了工伤保险,按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原告朱登全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其请求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原告未举示证据充分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柒级按15个月计发。原告朱登全在向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提出与被告乾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被告乾钢公司邮寄送达的仲裁通知书等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到达用人单位乾钢公司,因此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此时原告朱登全未满50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原告朱登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15个月为:4738元/月×15个月=71070元,故被告乾钢公司应支付原告朱登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07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根据该办法可对应原告朱登全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关于原告朱登全发生工伤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问题,原告朱登全主张其工资为4000元/月,有两份工资表,但未对其有两份工资表的事实充分举证,故原告朱登全称其工资为4000元/月,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乾钢公司举示的证据显示原告朱登全月平均工资为1538.6元/月,原告朱登全所从事工种属于制造业关于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2013年度制造业关于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为:41311元÷12个月=3442.58元/月,被告乾钢公司举示的证据显示原告朱登全月平均工资为1538.6元/月,明显低于2013年度行业平均工资,故对朱登全受伤前月平均工资应按2013年度制造业关于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的月平均工资3442.58元/月计算,原告朱登全的停工薪期工资应计算为3442.58元/月×3个月=10327.74元。被告乾钢公司应支付原告朱登全停工留薪期工资10327.74元,原告朱登全请求被告乾钢工资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朱登全因工伤住院治疗43天,其住院期间护理费按80元/天计算,其住院期间护理费为80元/天×43天=3440元。被告乾钢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朱登全住院期间护理费3440元。原告朱登全起诉请求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4200元,超过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朱登全在起诉主张其工伤期间的交通费2500元,因原告朱登全未举示交通费票据,被告乾钢公司同意支付原告交通费2067.5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乾钢公司应支付原告交通费2067.5元。原告朱登全其主张交通费2500元,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朱登全请求被告乾钢公司支付其垫付医药费5951.92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朱登全因公受伤,其医药费用应该由被告乾钢公司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告乾钢公司为原告朱登全参加了工伤保险,原告朱登全治疗工伤所花费医药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由被告乾钢公司支付。原告朱登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用为64250.21元,原告朱登全共向被告乾钢公司借资76531元(含段正友向公司借资9265元),其借资费用超出其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12280.79元,故对原告朱登全要求被告乾钢公司支付其垫付医药费5951.52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乾钢公司要求抵扣处罚1000元的问题,因该1000元处罚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无关,故,一审法院不作抵扣。原告朱登全要求被告乾钢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11)18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被告乾钢公司应当一次性赔偿原告朱登全以下款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07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327.74元、院期间护理费3440元、交通费2067.5元,以上费用合计86905.24元。原告朱登全向被告乾钢公司借资12280.79元的,被告乾钢公司还应支付原告朱登全工伤保险待遇74624.45元。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重庆乾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朱登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74624.45元。二、驳回原告朱登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乾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依据一审中朱登全举示的《工伤参保明细》,以及乾钢公司在一审中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认可真实性,认定朱登全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2551元。二审查明:朱登全公民身份号码为××。一审判决笔误为51022719650306919X。朱登全于1965年9月6日出生,朱登全与乾钢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时,朱登全未年满50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朱登全的工资标准。本院评判如下:乾钢公司举示的朱登全签名的工资表的真实性应予以确认,上面显示朱登全的平均工资为1538.6元/月。但朱登全主张乾钢公司每月有两张工资表,且申请证人朱某出庭作证。证人朱某作为乾钢公司的前员工,亦证明乾钢公司发工资是两张工资单,朱登全工资标准达到4000元。同时,乾钢公司主张朱登全工资标准是1538.6元/月,却以2551元为基数为朱登全参加工伤保险,亦可印证朱登全的工资标准不止1538.6元/月。本院结合证人证言和朱登全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认为乾钢公司举示的朱登全工资表关联性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按行业平均工资3442.58元作为朱登全的工资标准并无不当。至于乾钢公司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朱登全已经年满50岁为由,请求按90%计算朱登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乾钢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重庆乾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乔 艳代理审判员  康 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