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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万燕、黄兵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万燕,黄兵祖,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3民初335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张明翱,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思锦,女,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宁,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燕,女,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黄兵祖,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泽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被告万燕、黄兵祖、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光大银行请求法院判决:1、万燕、黄兵祖立即向光大银行返还贷款本金92540.91元;并支付期内欠息415.66元(截至2016年9月20日)、逾期罚息(以92540.91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光大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285.77元。2、对前述第1项债务,凤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万燕;贷款本金128000元;贷款期限2013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内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截至2016年9月20日,结欠本金92540.91元、期内利息415.66元。共同还款人是黄兵祖,万燕、黄兵祖应承担光大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285.77元。2、人的担保情况:凤盛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抵押人已就抵押物有效设定抵押;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含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保证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万燕、黄兵祖、凤盛公司均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光大银行诉称事实有个人贷款合同、贷款借据、配偶承诺书、还款记录、本金利息清单、委托律师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万燕、黄兵祖、凤盛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万燕、黄兵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92540.91元;并支付期内欠息415.66元、逾期罚息(以92540.91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285.77元。二、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对万燕、黄兵祖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万燕、黄兵祖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计1212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432元,由万燕、黄兵祖、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海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雪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