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思维与倪春浩、杨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维,倪春浩,杨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4439号原告:李思维。被告:倪春浩。被告:杨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维与被告倪春浩、杨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思维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青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