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执5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潘波与李永红、张小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波,李永红,张小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4执530-3号申请执行人潘波。被执行人李永红。被执行人张小多。关于申请执行人潘波与被执行人李永红、张小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永红、张小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永红、张小多的银行存款5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