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谭伟与邓昌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邓昌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904号原告谭伟,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刘珏玉,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昌桃,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伟与被告邓昌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伟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谭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谭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维_PAGE_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