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5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宁小琪与周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小琪,周永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257号原告:宁小琪,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周永生,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小琪与被告周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宋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