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7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陈大克与韦世华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克,韦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7执79号申请执行人:陈大克。被执行人:韦世华。陈大克与韦世华人格权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河市民一终第2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世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大克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世华赔偿5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74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世华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土地登记、工商企业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世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大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世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大克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庆党审 判 员 李正南代理审判员 黄锦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秋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