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与郓城县中庆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金泰纺织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郓城县中庆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金泰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金汇纺织有限公司,仝瑞杰,王春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121号。负责人;孟祥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立民,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中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临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严雪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清,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金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新建街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洪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清,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金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水堡乡玉水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洪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清,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仝瑞杰,居民。原审被告:王春梅,农民。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郓城县中庆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金泰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金汇纺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仝瑞杰、王春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立民,被上诉人郓城县中庆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金泰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金汇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瑞清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曾庆生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