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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484号原告高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 判 长  马光军审 判 员  李文洁人民陪审员  申孝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