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4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康福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王泽俊、何丹丹、曾桂香、张小峰、刘春燕、王恭瞩、罗方均、李高芳、刘琴、林俊、吴达兰、谭正培、张翅鹏、冯茂英、徐贵生、李寿华、廖亚彬、赵新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康福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王泽俊,何丹丹,曾桂香,张小峰,刘春燕,王恭瞩,罗方均,李高芳,刘琴,林俊,吴达兰,谭正培,张翅鹏,冯茂英,徐贵生,李寿华,廖亚彬,赵新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748号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龙泉驿区成龙大道888号总部经济港A4座。法定代表人朱正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康福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1幢1单元7层24号。法定代表人王泽俊,职务不祥。被告王泽俊,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何丹丹,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曾桂香,女,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张小峰,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刘春燕,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王恭瞩,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罗方均,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李高芳,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刘琴,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林俊,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刘琴、林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系刘琴之姐。被告吴达兰,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谭正培,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张翅鹏,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冯茂英,女,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徐贵生,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李寿华,女,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廖亚彬,女,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赵新胜,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康福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王泽俊、何丹丹、曾桂香、张小峰、刘春燕、王恭瞩、罗方均、李高芳、刘琴、林俊、吴达兰、谭正培、张翅鹏、冯茂英、徐贵生、李寿华、廖亚彬、赵新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5350元由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其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