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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安东、罗守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东,罗守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王安东,男,汉族,生于1976年,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罗守洪,男,汉族,生于1969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王安东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罗守洪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政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