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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龚建国与郁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国,郁佳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4468号原告龚建国,男,197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龚磊磊,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斌,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佳俊,男,1984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龚建国诉被告郁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龚建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建国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00元,保全费人民币1799.4元,合计4099.4元,由原告龚建国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华审 判 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杨春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