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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金江纺织实业公司与谢丽波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初349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金江纺织实业公司,谢丽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3494号原告:广州市番禺金江纺织实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超恒,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武平,是广东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莹,是广东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丽波,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金江纺织实业公司诉被告谢丽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番禺金江纺织实业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金江纺织实业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金江纺织实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金江纺织实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易 洁审 判 员  余 珣代理审判员  李杏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美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