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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光友与大连金菱新型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光友,大连金菱新型门窗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石光友,男。被执行人:大连金菱新型门窗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光友与被执行人大连金菱新型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权初字第3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