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4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骆俊成、胡艳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俊成,胡艳德,佛山市金衡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4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李川。被执行人骆俊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314。被执行人胡艳德,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金衡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胡艳德。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骆俊成、胡艳德、佛山市金衡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骆俊成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9500元及利息(至2016年5月29日拖欠的利息为22641.2元、罚息为72731.85元,此后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支付律师费3000元。被执行人胡艳德、佛山市金衡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骆俊成上述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73元,上述被执行人共同负担12073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38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骆俊成的银行存款2741.17元和被执行人胡艳德的银行存款4683.68元,共计7425.85元,扣缴为本案执行费。又经查,被执行人胡艳德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村委会登洲工业区二路8号万科水晶花园20号楼206房屋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2016)粤0606民初3902号民事裁定查封,但该院暂无以胡艳德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待该院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再依申请参与分配。还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40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张文勇审判员 XX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欣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