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倩与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苏皖商汇贸易���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倩,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苏皖商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946号申请执行人何倩,女,汉族,1963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纲,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昊,江苏���盈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13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朱乃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娜,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苏皖商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24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李燕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娜,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羽,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何倩与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第三人江苏苏皖商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倩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1595000元。二、驳回原告何倩对江苏苏皖商汇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执行中,因债权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现已立案。上述事实,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院现已受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晓斌执 行 员 沈向红执 行 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马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