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5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郭志银与蒋小华、徐小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银,蒋小华,徐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754号申请执行人郭志银。被执行人蒋小华。被执行人徐小珍。原告郭志银与被告蒋小华、徐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志银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蒋小华、徐小珍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银未实现债权1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蒋小华、徐小珍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75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王伟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