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刑更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罪犯周振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振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478号罪犯周振军,男。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昂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振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振军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周振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振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连启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关毅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