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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范陈伟与傅增富、李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陈伟,傅增富,李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2153号原告:范陈伟。委托代理人:张钰,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增富。被告:李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陈伟与被告傅增富、李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国成人民陪审员  徐家荣人民陪审员  项连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巧军 来自: